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70號刑事判決
被告鼎陞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紀家蓁被告王明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鼎陞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紀家蓁被告王明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苗小字第25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鄧立謙被告張博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ustomer-service小米速龍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蘇斌仁上列原告與被告Fb:customer-service小米、速龍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爭房屋並無傾斜之情形,詎料,系爭房屋交屋後,原告委請第三人檢測系爭房屋始發現,系爭房屋有傾斜之瑕疵,致原告無法裝設己所需要之管線,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及系爭契約等法律關係
法定代理人王映薇相對人謝智洋洪美黛陳朝琴林義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32號原告黃文妤被告陳雅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苗小字第33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張廷圭被告黃玉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140號原告蔡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保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
115年度板小字第127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蔡承哲被告林振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57號原告廖桓逸被告劉書宏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辯論終結
(住居所不明)卓淑溶(住居所不明)洪治平(住居所不明)上列原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25號原告陳伊亭被告劉佑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原告林孟潔被告劉佑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定代理人王志強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歐陽珮律師陳柏宏律師追加被告李蕎青年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王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六小字第14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劉哲育被告黃柏睿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員小字第182號原告陳威銓被告徐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劉興金被告吳群寷蘇宏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固抗辯其為咏正公司之唯一股東,擁有咏正公司全部股權云云,然而公司法人與自然人各有完整之權利能力,公司人格與自然人之人格亦屬各別,咏正公司縱針對原告有損害賠償債權,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