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等語。
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謝見龍被告鍾郁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9號,嗣改分為115年度交簡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原告葉紫晴被告一零四高欣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淑靜訴訟代理人劉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何正偉林揚軒鄭錫村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店小字第419號原告張忠雄被告明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潭鳳儀訴訟代理人吳明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姚少甫被告王忠文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79號原告吳素芳被告陳梁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郭川珽黃敏瑄被告陳玟銨訴訟代理人洪世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年度附民字第924號原告蔡佳婷訴訟代理人蔡孟章被告劉佑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65號原告廖建順被告徐月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85號原告賴玉萍被告李怡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4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湖簡字第271號原告呂子沄即呂俗瑩被告黃佩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按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履行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