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36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36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東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67號原告章至宇即文思泉詠被告上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林伯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45號原告陳棟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程式有所不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85號原告吳炫逸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東簡字第5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張廷圭被告陳逸帆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54號原告蔡鎮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號原告葉玹訴訟代理人葉日豪被告吳明吉訴訟代理人葉特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裴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蔡世祺律師何念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88條前段
115年度營簡字第235號原告張嘉芸黃志翔被告王林吻訴訟代理人林坤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55號上訴人李廣運被上訴人李昀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5年4月20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