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茲審認如下: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茲審認如下: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請求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84號上訴人麻映翠被上訴人許英如即采潔生化乾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原告江俊宏被告全子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二)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係異議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前經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異議人)負擔」;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0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亦有明定。
⑵查原告訴之聲明夾敘原因事實,且就同一請求金額既請求返還又主張損害賠償,且未具體表明請求之給付對象為何,難認原告起訴已符合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雄小字第29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需確認卷內訴訟資料、庭訊內容及被告於法庭之陳述。
六、至原告如仍欲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尚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係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如檢察官、被告)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82號原告蔡春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哲銘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
日邀同被告張耀文、劉子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33號原告劉蕙耘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97號原告嚴文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林春成法定代理人林献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美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重上字第270號),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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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16號原告張忠道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36號原告劉祖烈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慶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金字第100號原告陳世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毅等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