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苗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㈡被告應負損害賠償額⒈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㈡被告應負損害賠償額⒈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88號原告劉冠志被告張馨予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主張被告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⒋據上,原告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830元。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再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原告德利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清鈕被告產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白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茲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0時53分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相對人修復漏水、損害賠償,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聲明。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19號原告阮昱宸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振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66號原告蔡雅慈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妍溱、蕭紫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20號聲請人陳奕安相對人歐䕒媁(原名:歐玟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