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成立正當防衛行為而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
,成立正當防衛行為而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
是否屬正當防衛行為?
㈢至被告又主張其應成立正當防衛云云。
㈢鍾志泓係遭莊○雄持槍相對,方為開槍射擊,以防衛自身及友人安危,應成立正當防衛。
然所謂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再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無從分別何方為
另被告就其對黎明派出所員警以「幹」、「幹你娘」、「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及以手拉扯、以腳踹踢員警致傷部分,雖被告復辯稱因是鄉下小孩說這些話有可能是口頭禪,又與警員在爭執應該也是正當防衛等語
另被告就其對黎明派出所員警以「幹」、「幹你娘」、「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及以手拉扯、以腳踹踢員警致傷部分,雖被告復辯稱因是鄉下小孩說這些話有可能是口頭禪,又與警員在爭執應該也是正當防衛等語
被告2人雖分別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然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
(二)被告行為時不構成正當防衛:1.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則被告辯稱渠為正當防衛、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委無足取。
(3)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依被告所述,因古雲坤持長水管欲攻擊被告,被告出於正當防衛之心態而拿雨傘抵擋,縱不慎打到古雲坤頭部,亦屬正當防衛而不罰云云(
⑶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106年度聲判字第31號裁定檢索資料在卷可參,顯見雙方關係洵屬不佳,且被告所辯係因先遭告訴人毆打方始實施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說明難謂有據(然被告暨辯護人並未據此主張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
,要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
,而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惟按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現在不法之侵害
政府函文表示斜線西北到東南方向離岸50公尺處才能航行,再依證人曾昭源、賴瑞均所述,告訴人航行的範圍早已在斜線區域,故告訴人顯有進入不得行駛的區域,被告得基於正當防衛
三、另被告3人之辯護人固稱被害人潘冠宇於遭碰撞前其左手有上抬掏槍並作勢開槍之動作,被告3人始會選擇以本件小客車碰撞A機車之方式為正當防衛云云。
固易造成被拍攝人感覺被冒犯而情緒不悅,然此尚非屬「現在不法之侵害」,被告張嘉桓自無權為阻止告訴人繼續拍攝而強行奪走其行動電話,故被告張嘉桓上開以強暴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適用
該項行為在外觀上雖然具備犯罪之形態,然其係依據法律或命令所應為之行為,在刑法之評價上,不認其具有違法性與可罰性,故特以明文規定阻卻其違法而不予處罰而言;次按刑法上之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