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㈡至被告先前辯稱其當時是因為告訴人先打其,其嚇到才反擊云云,然嗣後於本院審理程序則稱:我當時神智不清,我猜我應該是正當防衛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52頁)。
㈡至被告先前辯稱其當時是因為告訴人先打其,其嚇到才反擊云云,然嗣後於本院審理程序則稱:我當時神智不清,我猜我應該是正當防衛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152頁)。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㈢至被告固稱:我是在用竹製柺杖阻擋告訴人之斧頭時,竹製柺杖有打到告訴人,但我認為這應該算是正當防衛云云(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
要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
後來伊朋友莊志嘉跟對方打起來,伊去勸架,結果被「小白」叫來的5、6個人打到等語,然被移送人莊志嘉究係與被移送人徐至竑互相鬥毆,或係僅出手拉扯,或係遭被移送人徐至竑出手毆打而正當防衛
我是正當防衛。
且正當防衛不罰之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權利之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之必要性,且其因所受法益之被害
他喝醉酒來我家,我是正當防衛」等語。二、經查:1.
次按又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行為。是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始得為之,倘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原告主張:被告推倒伊致伊受傷之事實,固為被告所否認,惟查:1.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惟按刑法上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至刑法第23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針對現在進行中之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若侵害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如侵害已終結,自不得再主張正當防衛甚明。
侵害之情況,被告為使林瑋婷得順利離去而採取前揭恐嚇行為,係為防衛林瑋婷之權利,且林瑋婷亦因而得順利離去而為有效之手段,是被告前揭恐嚇之行為可認屬正當防衛
3、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告訴員警他拿的秘錄器並沒有壞,可見告訴人當日所拿的秘錄器並沒有壞掉」、「告訴人當天無故朝著被告攝錄,並表示要蒐證,侵犯被告個資權、隱私權、肖像權,被告之行止倘構成犯罪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原判決雖於理由二─㈤內,就上訴人等之行為,何以不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加以敘述、論斷,惟如前揭病歷資料,載稱:「家人帶病人接受民俗療法」(見偵續卷第
告訴人張志瑋出手之動作已完成後,因為生氣始另持水果刀刺殺告訴人張志瑋,被告持刀朝告訴人張志瑋刺去時,被告所指告訴人張志瑋之侵害行為已不存在,自非屬刑法第23條所定之正當防衛行為
係因王忠泰不滿被告許勝凱未依其要求,如期調到金錢供其花用,而持自備手槍欲對被告許勝凱不利,被告許勝凱因生命受到威脅,在與王忠泰拉扯中,槍枝走火而擊中王忠泰,許勝凱所為,核屬正當防衛
㈡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