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加生活上費用支出66,357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扣除伊已受領之保險金及假牙補助款,及被告已給付400,000元,得請求被告給付1,556,782元,爰依民法第184條
加生活上費用支出66,357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扣除伊已受領之保險金及假牙補助款,及被告已給付400,000元,得請求被告給付1,556,782元,爰依民法第184條
、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同前所述。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項目金額請求權基礎證據被告抗辯1相當租車費用之損害(110年4月17日至111年9月30日共計351日)360,000元民法第184條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95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金額及自受請求即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茲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⒌綜上,被告確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就附表所示之毀損情形連帶負賠償責任。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亦為民法第184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