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本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⒋A01等另舉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之審查意見(研討結果多數採審查意見):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⒋A01等另舉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之審查意見(研討結果多數採審查意見):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犯罪構成要件不具有共通性,而且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兩者社會基本事實並非同一,即不得變更起訴法條進行審理(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判決意旨、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各個扶養義務者原先應負擔之扶養比例,若其中有部分扶養義務者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時,再個別予以減輕或免除,並不會因而影響其他扶養義務者原應負擔之扶養比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各個扶養義務者原先應負擔之扶養比例,若其中有部分扶養義務者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時,再個別予以減輕或免除,並不會因而影響其他扶養義務者原應負擔之扶養比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危害程度,暨其係外籍免簽短期入境、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金訴卷第91頁審理筆錄所載),及起訴書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乃適用此法律條文之性質其結果所當然,並非法院所創設,即無所謂「溯及免除」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既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罪名予以處罰,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酒醉駕車」規定加重其刑(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另按高等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7號,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
被告吳柏毅擅自處分贓款之行為,對於被害人李廷璿及李美慧而言,僅能論以加重詐欺罪責,不成立侵占罪,被告4人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言,亦不成立侵占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
數額,不僅關於訴訟(或程序)費用之裁判即得聲請強制執行,並無部分實務見解所認「第一審受訴法院亦無從以債權人地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並聲請強制執行」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之立法旨趣,應從寬認為在父母離婚後任親權之父或母一方,得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地位,為子女之利益為扶養費請求,而具當事人適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參照
人處收受詐欺款項後始經警查獲,則本案詐欺款項既已受共犯丙○○取得而置於己力支配之下,可認已著手於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連性之洗錢行為,然尚未生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依司法院71年廳刑一字第029號函見解,亦認兼及牽連再牽連,從而解釋上,自應包括牽連之漫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補充理由意旨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