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
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如聲請人拒絕預納,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提案第33號、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參照)。
所為之裁定,因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亦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抗告(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0980006307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62號、96年度台非字第296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判決、97
項賭博罪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條第1項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或聚眾賭博罪,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即他人之賭博行為獲取利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應以何人為法定代理人遂行訴訟或非訟程序,應視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定之,如法院調查結果,認其係經合法選任之新董事,則應列其為法定代理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因資金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仍應論以未遂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16,000元,已如前述,該段期間所受損失之內容,已包括因不能工作具體收入減少之損失,故該段期間不能重複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惟該罪前、後行為,核屬犯罪之繼續,為一犯罪行為,不能割裂,而屬刑之執行完畢後犯罪,故仍應論以累犯,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惟該罪前、後行為,核屬犯罪之繼續,為一犯罪行為,不能割裂,而屬刑之執行完畢後犯罪,故仍應論以累犯,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被告利益或國民信賴,倘法院綜合考量訴訟經濟、被告利益或國民信賴等因素,認為合併審理所獲得之利益明顯低於分別審理之利益,自得分別審理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