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建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同此意旨)。
其後為減縮聲明,固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然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為減縮聲明者,仍得僅依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被告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因屬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且債務人既已享有分期、降低利率清償債務之機會,卻又毀諾未依協商內容履行,債權人因此主張回復兩造原先約定之契約條件,尚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標的物上一切優先受償權之負擔而為拍賣,以使買受人取得拍賣標的物完全之所有權,故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4項明定其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是台電公司因用電戶擅自變更電表功能之詐術行為,致其可收取之電費減少,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討論意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
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聲請送觀察、勒戒,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不生吸收關係,二者在處理上不生任何衝突,更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
綜上所述,即使法院明知聲請人無固定還款能力,仍應允許更生方案,如法院逕予駁回,上述條文豈非成為具文(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且該規定之保護對象,亦不相同,故甲、乙違規行為,為數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無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所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問題(11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八研討結果意旨參
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又上網服務係利用電腦結合電信設備之通信方式,某甲盜用某乙之網路代號與密碼上網獲得提供服務之利益,應構成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