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28號原告陳冠儒訴訟代理人葉兆中律師陳彥佐律師被告陳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28號原告陳冠儒訴訟代理人葉兆中律師陳彥佐律師被告陳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29號原告林彥陞被告陳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16號原告彭翎栗被告陳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17號原告李桂福被告陳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976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5年度刑補字第3號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賴一龍上列補償請求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89、2990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四、沒收㈠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嗣洗錢防制法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除部分條文另定施行日外
㈣被告未於偵查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
書記官林庭瑋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原告郭貞儀被告蔡靜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