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被告游士緯、王敏(下合稱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理由一、被告游士緯、王敏(下合稱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37號原告崔致齊被告李承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原告蕭雅庭被告李承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38號原告盧紫綾被告李承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33號原告王興湖送達代收人李品嫺被告李淑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二、被告方青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柏陞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蓳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即被告林佑威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57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佳軒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原告薛有勝被告李玟璇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8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洋雅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簡
二、按以從事兼職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69號原告謝姿渝被告李佳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審易字第508號、115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韻筑因詐欺、洗錢防制法及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7月及有期徒刑2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2月8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