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18號附民原告陳碧玉附民被告盧昇宏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18號附民原告陳碧玉附民被告盧昇宏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原告周予媜被告張菀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
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宜小字第103號原告濮欣怡被告許素惠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宜小字第104號原告趙宇光被告江佩蓁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6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交易明細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79號卷第15頁、第37至39頁),而被告因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而依上開資料所示,被告婚後迄今,僅於108年7月1日至同年月5日,在○○○○○○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就業保險之紀錄,另於114年間因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及於11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
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28號偵查卷第28頁),且被告因前開行為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認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付款設備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汶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號、20141號、24658號、24666號、26347號、26581號、27929號及114年度偵字第886號5587號、7358號、13265號、17796號30156號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㈤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雨昕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