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本案被告劉雨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2號附民原告陳漢安附民被告張昆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查被告於偵訊時並未自白其犯行,是以不論依其行為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抑或依其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查本案被告A06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修正後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新法),而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復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故本案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沒收,即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區○○路○段000巷0號(指定送達)陳兆飛陳志淵林晸修被告嚴效聖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㈢觀諸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4高惠美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案兄違反洗錢防制法,判決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1萬元。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