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何佳肯被告許德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何佳肯被告許德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陳暐涵被告邱思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㈣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犯行(見偵卷第235頁),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12號原告洪雅惠被告陳佑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告林富源被告陳佑誠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夏筠真被告黃裕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蔡宜珊被告黃裕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告鐘文嘉被告吳琇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原告戴士淳被告曾昰珩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部分:至被告李恩豪就本案各次犯行、被告黃仕杰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3、5及7所示犯行之想像競合輕罪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部分,亦併納為量刑因子而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報告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漏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