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龍品妤(住、居所詳卷)被告林漢翔(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原告龍品妤(住、居所詳卷)被告林漢翔(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62號原告蔡騰佳被告葉衣甯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1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鐘宇賢被告張原瑜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11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蔡耀星鄭巧怡被告陳廷瑋住彰化縣○○鎮○○○路000○00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26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沂桐選任辯護人郭晏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54號附民原告林彥叡年籍、住居詳卷附民被告吳建樟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原告劉芝蓁被告NGOQUANGVINH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蕭秉毅被告NGOQUANGVINH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80號原告周家善被告黃凱麟上列被告黃凱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83號原告王婉姿被告黃凱麟上列被告黃凱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64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蔡耀星鄭巧怡被告陳廷瑋住彰化縣○○鎮○○○路000○00號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洗錢防制法第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被告本案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應於量刑時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嫌。
㈦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