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附民原告林曉筠附民被告胡銍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92號,後改分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附民原告林曉筠附民被告胡銍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92號,後改分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附民原告嚴葦荃附民被告胡銍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92號,後改分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英秋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緩刑2年,並於民國113年8月6
115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ELIMAMICHAELJOEBIEMODAYNO(德利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此觀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即明。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㈣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9條刑度並未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為低,是修正後之刑度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
(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