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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臺北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被告自不得反於上開約定而主張適用海商法第70條第2、3項單位責任限制規定,限縮其賠償責任。至被告另以微星公司員工於110年6月21日寄送予被告員工及保險公司人員之電子郵...

臺灣屏東地方院 112 年度 司拍 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72條所明定。另海商法第5條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是關於船舶抵押權之實施,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臺灣臺北地方院 110 年度 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海商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634條前段、第638條及第227條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美金124829.76元及法定利息,自無理由。㈢原告...

臺灣高等院 111 年度 重勞上 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故在岸期間不予列入工作年資計算。因此參照(舊)海商法第75條及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2項,明定船員自願退休條件之例外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行政院 110 年度 上 字第 396 號判決

並具監督所屬從業人員之責任及義務者而言。至依海商法及船舶登記法相關規定登記為船舶所有人,或依漁業法取得漁業執照之漁業人(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

臺灣士林地方院 110 年度 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該約款並未免除或減輕被告之責任,實與海商法第61條規定無涉。再系爭管轄約款約定以倫敦市英格蘭法院為專屬且排他管轄法院,係兩造考量國際商務訴訟,事先約定就系爭載貨證券所生之爭...

臺灣高雄地方院 111 年度 司拍 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MARITINELIENS」完全相同,且我國海商法第24條為關於海事優先權範圍之規定,其中第5款規定之「港阜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之英文版「Harborcharges,...

臺灣臺北地方院 110 年度 保險 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新加坡萬海公司就系爭貨物未盡堆存、繫固之保管義務而有違反海商法第63條貨物照管義務之過失應屬可採。⒊查台灣化纖公司之貨損為美金32,312.50元及鴻來公司之貨損為美金10,001.71元;原...

臺灣宜蘭地方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394 號刑事判決

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海商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為「明豐漁1號」漁船上鎖的鑰匙乙情,業據證人劉啓璋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1068...

臺灣高等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 上重訴 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衡情,我國法關於船舶所有權之歸屬,既非以登記為要件,此觀海商法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意旨自明,是本件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自不因被告陳耀華將船舶以他人名義登記而影響其所有權之...

臺灣高等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 上重訴 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衡情,我國法關於船舶所有權之歸屬,既非以登記為要件,此觀海商法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意旨自明,是本件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自不因被告陳耀華將船舶以他人名義登記而影響其所有權之...

臺灣高等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 上訴 字第 919 號刑事判決

衡情,我國法關於船舶所有權之歸屬,既非以登記為要件,此觀海商法第6條、第8條、第9條規定意旨自明,是本件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自不因被告陳耀華將船舶以他人名義登記而影響其所有權之...

最高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2704 號民事判決

故在岸期間不予列入工作年資計算。因此參照(舊)海商法第75條及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2項,明定船員自願退休條件之例外規定。船員法既規定船員以在船服務年資為自請退休之要件,...

臺灣士林地方院 109 年度 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擇一依⒈民法664條、第634條、海商法第62條、第63條、第644條規定或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抑或⒊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3萬7,401元...

臺北高等行政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71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勞動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選試科目之制度設計,符合律師專業多元化要求,係具期待可能性,難謂律師考試規則及系爭但書規定有恣意情形,亦與比例原則不...

臺灣高等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 抗 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此與前述建造中船舶之定義,自屬有間。稽此,系爭漁船非海商法第1條所規定之船舶,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14條第1項所規定之建造中船舶,是系爭漁船本體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臺灣臺東地方院 109 年度 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共計420萬4,544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海商法第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㈡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420萬4,544元,及其中420萬0,33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臺灣澎湖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海商法第97條定有明文。被告抗辯:系爭事故發生當下,原告無人操控船舶,導致無人發現被告船舶靠進而做適當之應變處理,縱使船舶在作業中,一定...

臺灣高等院 111 年度 勞上易 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

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按:88年7月14日修正前海商法第76條規定:海員退休時,船舶所有人應一次給與退休金,並不得低於左列之規定:一、年齡已滿60歲連續服務滿10年者,給與相等於退休時...

臺灣臺中地方院 110 年度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被告德翔海運公司抗辯系爭貨物毀損係因託運人包裝不固,而有海商法第69條第12款免責條款之適用,即屬有據。㈢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告德翔海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據?按因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