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
準此,在時效消滅之債務人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之前,法院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債權人之請求權歸於消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參照)。
準此,在時效消滅之債務人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之前,法院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債權人之請求權歸於消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判決參照)。
惟伊積欠相對人之本票債務,業已罹於消滅時效,相對人自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對伊強制執行,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月15日即經醫師診斷右肩關節活動度為前舉45度、側舉60度、後舉30度,惟其遲至114年7月間始提起本件訴訟,應認已罹於保險法第65條及系爭附約第26條所定之2年消滅時效
況原告早於112年6月之前,就已知其所主張的事實,竟遲至114年9月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顯已罹於消滅時效。
⒊承前,上訴人雖再爭執: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云云。
(三)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4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之管理費中,就超過起訴前5年即自104年6月起至109年9月1日止之管理費請求權,已因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經查,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有消滅被告請求之事由發生,則原告請求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即屬有據。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是以該條規定與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並無必然關聯,僅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之起點,而非計算消滅時效期間之起點(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意旨)。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1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亦有明文。
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
,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2780號強制執行(下稱系爭強制執行),因系爭執行名義自民國101年2月11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止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5年短期消滅時效
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