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199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二、承認。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二、承認。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第
又原告係於115年3月10日起訴本件,亦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未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另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三、起訴,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9條第
,是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此部分抗辯,委無足採。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113年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中斷時效,嗣雖經第41號附民判決駁回,惟原告於6個月內即114年8月15日另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視為不中斷
凱已不是程翔公司之負責人,豈有可能2次前往案發地點要求被告2人改票,而自願放棄提示付款以保全本案債務部分受清償之機會,任令原由程翔公司所創設之有效票據權利罹於消滅時效
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一造若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已向法院或對造具狀列明自身及配偶之婚後財產項目與數額,核其內容既已涉及夫妻婚後財產之盤點與差額之核算,客觀上顯係以行使民法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本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情表示意見。三、指定民國115年9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而系爭判決確定迄今至少34年,然被告未曾據此行使權利,足認系爭債權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爰訴請鈞院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不存在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