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關於案由欄之記載,誤寫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應更正為「清償借款」等語,乃聲請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關於案由欄之記載,誤寫為「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應更正為「清償借款」等語,乃聲請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5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代理人李駿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慈紳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6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被告陳哲志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4839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仁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偉信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46號),而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於同年5月還款;又於同年1月24日向原告吳偉達借款98萬元,約定同年6月30日還款,然被告均未依約還款,爰基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蘇志成被告李韋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馬簡字第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鄭惠如被告吳瑞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年度重簡字第92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陳映朝被告王勝立即冠鴻服裝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補字第1523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進一被告蕭瑋葶訴訟代理人黃振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9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被告陳昱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板簡字第176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黃俊育被告陳正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屏簡字第46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謝佩容被告劉煜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屏小字第497號原告陳佩君被告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志弘訴訟代理人黃紫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橋小字第965號原告黃俐雯被告楊寓程(原名:楊竣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前來
項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42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抵押借款之147萬元,由原告代向國泰人壽清償借款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蔡春玉被告王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鄭智豪被告鉅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清華被告黎錦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豐小字第785號原告謝鎧蔚被告王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