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江冠毅被告鍏進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唐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固以被告未依系爭調解書按期履行,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此乃原告得否憑系爭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問題,非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得再行起訴請求。
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每月已挪出1,000元用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每月已挪出1,000元用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
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每月已挪出1,400元用以清償債務,符合法定盡力清償標準。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調解之詳細原因,以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蓋聲請狀檢附者為113年12月版本,不可沿用舊資料)四、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三、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積欠債務原因,以及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90312號執行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
○區○○路00號0樓被告耀勝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潘瑩被告林鴻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9號異議人翁若綝即翁慈惠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動產抵押契約書載明「茲因甲方(即原告)為擔保趙祥富(以下簡稱丙方)與乙方間分期付款…之切實履行清償債務…」,足認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因甲方或丙方未能按期償付款項,「丙方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無力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業據提出清償債務和解協議書、支票及本票(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53頁、卷二第21至25頁)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