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
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
被告雖稱其無資金履約,卻於111年10月21日辦理淇慕芙公司增資,淇慕芙公司資本總額自200萬元增加至800萬元,嗣原告於收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12年12月4日催告清償債務函
另債務人陳報無擔保債權之債務總金額為746,696元,惟依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債務人名下房屋3筆、土地2筆,現值金額達1,278,733元,請債務人釋明有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而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申報遺產稅、製作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辦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橋小字第6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521號原告邱冠崴被告陳永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貿易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武育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於114年8月1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在案取得執行名義(債權憑證);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與債務人李武育間清償債務事件
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原執行名義:本院88年度促字第5543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07116號清償債務強
三、次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92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丙字第23140號債權憑證對原告為
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訴訟代理人季佩芃律師林明鴻被告廖秦鋰即廖宏傑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然被告就系爭債權本息取得支付命令後,即以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0942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予以執行
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林幸玉被告康喬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施捷綾被告安寶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告陳敏峯訴訟代理人羅偉恆律師饒斯棋律師複代理人鄭宜傑律師被告朱辰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為民法第179條、第180條所明定。
原告雖再稱被告幫忙清償債務只有400餘萬元,系爭房地高達2,000萬元,原告不可能贈與系爭房地所有權予被告云云。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惟被告經商失敗,於104年間出境後迄今未回,獨留原告照顧未成年子女並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86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5907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