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理由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㈡又上訴人上開聲明經原審判決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分配表[表2]所列次序14併案執行費債權原本逾19萬2440元、次序27清償債務原本逾2405萬5000元部分,均應予剔除,並駁回上訴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依其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至其退休前仍難以如數清償債務,況且尚有未計入之費用及與日俱增之利息、違約金。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8,377元(計算式:29,000-20,623=8,377)可供清償債務,倘以前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所餘8,377元清償債務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依其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㈣聲請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前條第3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依消債條例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7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2,838,614元以上,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未能成立,於民國(下同)114年7月24日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