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四、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剩餘1萬6,290元(4萬5,000元-2萬8,710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如以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欲全數清償前揭無擔保債務總
四、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剩餘1萬6,290元(4萬5,000元-2萬8,710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如以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欲全數清償前揭無擔保債務總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
114年度補字第156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耀明訴訟代理人杭立強被告陳政男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新小調字第101號原告鄭珈游被告楊琬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
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以上開認定之聲請人每月收入29,500元扣除必要支出20,623元後,每月尚有8,877元之餘額可供清償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程藍瑩、程棌秴、程大智、張允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准許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下同)38,8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簡字第340號原告葉玳瑋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
卷83頁),自114年9月9日聲請清算至123年9月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時約距9年,惟若以上開餘額按月清償聲請人債務總額4,726,698元,屆至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債務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理由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