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判決
無力清償債務,請准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無力清償債務,請准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要件。
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評估其財產、信用、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
無賸餘,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7,393元(計算式:37,788-30,395=7,393)可供清償債務,倘以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所餘7,393元清償債務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8,377元(計算式:29,000-20,623=8,377)可供清償債務,倘以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所餘8,377元清償債務
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可否准許,應審究其現況有無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114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被告曾坤遠訴訟代理人侯佳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以上開認定之聲請人每月收入29,500元扣除必要支出20,623元後,每月尚有8,877元之餘額可供清償債務。
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而言,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等。
則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而定。
又聲請人主張其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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