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且陳煜代原告清償債務後,既仍要求原告設定抵押權予宋節,以擔保宋節對原告之債權,可見陳煜並無無償為原告代償之意甚明,原告抗辯系爭代償事件可能係陳煜無償為原告代償云云,為無足採
且陳煜代原告清償債務後,既仍要求原告設定抵押權予宋節,以擔保宋節對原告之債權,可見陳煜並無無償為原告代償之意甚明,原告抗辯系爭代償事件可能係陳煜無償為原告代償云云,為無足採
外人謝昇庭間之債務關係既已因原告清償前揭服務報酬消滅,而系爭本票係押款性質之擔保票據,債務清償後即應返還原告,被告既非實際債權人,且僅係基於與訴外人謝昇庭間之師徒關係而代為持票,自無權於原告清償債務後繼續占有
之後會使用商業手段包裝成生意破產,償還半年的貸款之後因破產無力償還,這樣您可以不用擔心負法律責任」等語,可見被告知悉為謀取貸得款項之利益鋌而走險,擔任人頭帳戶規避清償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50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俊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宜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41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生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503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李宜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良環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115年度司執字第2448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代理人楊敏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明鴻即蘇品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240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非即林美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65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峰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3726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文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榮即林木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作成114年度桃簡字第166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該判決於115年1月3日確定,合先
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清償債務,竟以侵占他人財物之方式償還債務,所為實不可取。
準此,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11萬8,45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前依消債條
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作為是否裁准更生之判斷標準。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1萬1,877元(計算式:32,500-20,623=11,877)可供清償債務,倘以每月所餘1萬1,877元清償債務,約需20
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等語。
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等語。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