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吳毓容律師蘇文斌律師許慈恬律師郭品德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吳毓容律師蘇文斌律師許慈恬律師郭品德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禾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林建宏被告王華鴻(WongWaHungRy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莊涵予顏景苡被告林寶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桃補字第17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年度斗小字第40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吳友議被告王姿愉張鈺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㈥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為8,610元(計算式:34,000-25,390=8,610)可供清償債務,倘以上開機車殘值及每月所餘每月8,610元清償債務,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核定兩造於民國114年7月1日在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882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蓋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物,原為繼承人之義務,遺產管理人不過因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代為履行義務耳。
年度基小字第1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楊勝凱被告朱品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小字第22號原告林宗曄被告吳哲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年度基小字第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楊勝凱被告簡上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四、經查:㈠本件債務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9號裁定相對人自113年11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上開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
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年度基小字第212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黃勇智被告張菡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114年度基小字第214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劉淼超被告林志法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114年度桃小字第204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被告黃慧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