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宮文萍異議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宮文萍相對人黃惠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卓憲輝積欠原告債務,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系爭遺產現為卓憲輝與被告共同繼承為公同共有,被代位人及被告並已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等情
年度北金簡字第55號原告富邦綜合證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明乾訴訟代理人魏芝昀被告鄭羽泰(原名:鄭億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呂承謚李昀儒被告黃玲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松季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8861號清償債務事件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年度南小字第19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周侑增被告白諭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是以,主張債務已消滅之債務人應就其已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債務人已舉證清償債務之情,債權人欲爭執該款項係清償另筆債務,則應由債權人就該款項是清償另筆債務負舉證責任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五、原告主張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140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5597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
相對人迄未分割遺產、清償債務,伊為保全系爭借款債權,代位相對人訴請分割陳克平遺產、相對人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60萬元本息(下稱系爭訴訟)。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是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既言明約定「上訴人應於被上訴人給付完稅款前自行清償,並辦竣塗銷登記」,而未勾選「被上訴人以買賣標的向貸款機構貸款來代償前述未清償債務,
二、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具狀聲請調解,嗣於112年9月7日調解期日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裁定自
四、經查:㈠異議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0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