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⒋精神慰撫金100,000元。⒌衣褲破損損失2,500元,以上共計138,984元。
⒋精神慰撫金100,000元。⒌衣褲破損損失2,500元,以上共計138,984元。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1.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20元、2.修車費用26,650元、3.精神慰撫金,以上共計60,000元。
原告因被告前開過失侵權行為,受有上開傷害,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1,175,748元,係包含漏水修復費403,095元、毀損修復費260,453元、室內裝修簽證費每間130,200元,共2間計260,400元、房租損失72,000元、漏水鑑定費79,800元、精神慰撫金
⒌精神慰撫金:原告牟鐘蕙因被告不法侵害行為飽受精神痛苦,故請求慰撫金150,000元。
⒐精神慰撫金:經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原告因方仁德之侵權行為所受傷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之學經歷及家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
洽雜某、蕭雜某、夏西夏景」等語侮辱原告,致原告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爰斟酌本件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所得及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另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系爭傷害痛苦甚鉅,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以上共計431,191元。
,合計116,750元(原告1樓房屋修繕費用36,750元及精神慰撫金80,000元)。
此外,原告復未就其實際受有損害等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舉證證明之,以實其說,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云云,亦非有據,不應准許。
6.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所述上開事實,但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請法院予以酌減,又原告第2項聲明,涉及強制伊公開道歉,有違憲疑慮,法院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5日對原告所涉傷害犯行,業經鈞院114年度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45日,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以資慰藉。
由瀏覽文章而明確得知其指射對象即為伊,除上述犯行,被告公開預告還將有二部曲、三部曲,藉此恐嚇伊女,被告之行為足以貶損伊之名譽,而生損害於伊之權益,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又系爭房屋因漏水導致天花板多處油漆剝落、發霉,使伊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下降,且期間已逾1年,上訴人均未處理,漏水範圍亦擴大,侵害伊居住安寧權情節重大,並受有精神慰撫金10
⒍精神慰撫金1萬5,000元。⒎合計11萬0,996元,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
⒋精神損害賠償: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植牙及製作假牙費用、精神慰撫金,均無理由。
伊因長期飽受精神、言語、身體施暴,致身心受創、寢食難安,無法如正常人般上下班,2名女兒出入亦須格外注意,害怕再遭毒手,除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息之精神慰撫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