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㈡若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
㈡若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
是上訴人主張其健康權因A01製造噪音而受侵害,A02為其法定代理人,據以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自非可採。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
則邱聖喬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常峻瑋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即為無理由。
項金額所依憑之證據(如醫療單據、薪資單據、有利精神慰撫金審酌之資料等),並自行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補繳裁判費。
原告因此支出醫療費900元,且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即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又被告於上開公共場所辱罵原告上開言行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㈡被上訴人A男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停止噪音擾鄰行為,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精神慰撫金: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而經醫院診斷適應障礙,故請求精神慰撫金498,630元。
又伊因本件事故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
3.就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酌兩造之工作、侵權行為情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妥適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該裁定業於11
㈡原告未因本件交通事故受傷,自不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撕掉訴訟文書之損失新臺幣(下同)80,000元、醫療費用1,200元及精神慰撫金220,000元等語。
⒋精神慰撫金:請鈞院審酌個案事實,將精神慰撫金酌定於100,000元至1,500,000元之合理範圍內,以符公平正義。
6.精神慰撫金:131,552元。
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