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簡易字第76號民事判決
又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應酌減。另系爭車禍發生日期為111年10月1日,原告於114年6月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另伊並未受有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又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應酌減。另系爭車禍發生日期為111年10月1日,原告於114年6月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另伊並未受有利益等語,資為抗辯。
地面不平整有龜裂凹陷,致原告踩到系爭路面後重心失衡跌倒,受有左側雙踝閉鎖性骨折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而受有不能工作損失新台幣(下同)19萬5000元、支出醫療費用13萬5854元、精神慰撫金
應就上訴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寵物醫療費用2萬5,350元,並審酌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態樣、原告受損害之程度,兼衡兩造之身分、財產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
原告並於刑事事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經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
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2樓房屋修繕費用25萬3,200元、抽油煙機與吊櫃拆除與安裝費用1萬7,000元、精神慰撫金
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僅供本院斟酌精神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及原告因被告侵害行為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
財產狀況(詳見本院不給閱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資料)、被告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則以:同意賠償原告醫療費用2840元、車損1萬4730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然逾此部分之精神慰撫金並不合理等語。
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略係主張被告指揮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名義對原告進行詐騙,致原告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等節,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84,332元及精神慰撫金
基此,原告據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⒊精神慰撫金150,000元。上開合計185,000元。
被告對於其有出手乙事不爭執,亦願意賠付原告醫療費用,但爭執原告主張眼鏡配製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可知,惟有於人格權受侵害及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方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倘係財產權受侵害,則無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餘地。
⒊精神慰撫金30,000元;上列共計為205,200元。
2.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審酌事發情節、原告客觀上可認其精神痛苦程度,暨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68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
,認洪培威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萬元為適當,洪培威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99萬元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
⒍精神慰撫金: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㈢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上開共計222,975元。
並因此受有頭部鈍挫傷、右下肢擦傷及右上肢瘀青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因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560元、系爭車輛修繕費用7,600元並受有工作損失5萬元,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基此,原告據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