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基上,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均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基上,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均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泳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2片及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7日北市警保字第11331036947號函文暨函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3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8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4張、蒐證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蒐證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與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進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黃豊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
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附表2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卷附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截圖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JENOALICIAHELARIO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62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NGUYENVANKHUYE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范振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子鈞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0000000U0391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391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7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王碧華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14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證據:(一)被告TRANVANHUNG之自白。(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職務報告。(三)被告內政部移民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結果影本。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安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金城、李寶琛及告訴人詹凱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擷取畫面36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及行政院114年7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C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