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是以,原告「未靠右側路邊行駛」及「未注意與他車行駛間隔」之過失,與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五成之與有過失責任。
是以,原告「未靠右側路邊行駛」及「未注意與他車行駛間隔」之過失,與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五成之與有過失責任。
上訴人於事實審並未主張與有過失之情事,並聲請調查證據,審判長就此本無闡明、調查及審酌之義務(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再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為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亦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3項亦有明定。
㈢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有無理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然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文。
然謝阿滿、顏許素榛恣意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之道路,同有過失,本院審酌上情,認定被告僅須負擔30%與有過失比例,並依與有過失法則,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
,自無民法第217條第1項之適用,被告辯稱原告與有過失云云,並非可採。
㈣第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②至被告抗辯原告與有過失部分:此部分理由同新化段,被告抗辯與有過失不可採。
㈣原告是否與有過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並考量被告之過失情狀,以及被害人與有過失,以及被害人所受傷勢並非極重。
三、陳俊銘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一)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與有過失部分: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其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等語。
見原審卷第47-50頁)為證,然該登記表上記載「無現場」,而現場照片中,兩輛事故車輛已經分開,顯然並非當時碰撞之真實狀況,是否得以上開證據,確認現場狀況,並認上訴人確實與有過失
㈤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明文規定。
至被害人於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未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貿然自機車待轉區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而發生本案事故,顯亦有與有過失甚
另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應酌減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審依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同卷第19至27頁)認定A犬主動並持續撲咬B貓,而未依與有過失規定減輕或免除上訴人賠償金額,亦無違背民法第217條或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