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翡翠雙星管委會固主張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構成與有過失。
㈢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上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所為實有不該;並審酌告訴人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依卷附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偵卷第77頁)所載,亦因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而與有過失
㈦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至於原告請求之各項損害,除原告所提出之部分廣川醫院之單據外,其餘均爭執,末因原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應依與有過失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等語。
就本件車禍自有過失至明;而系爭車輛見肇事車輛倒車而向左方偏移行駛,已屬時間短促下為防止碰撞發生而採取不得已之閃避行為,與是否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無關,自難令系爭車輛負與有過失責任
四、被告固辯稱訴外人黃宇群就系爭事故亦與有過失等詞。
㈣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況被上訴人未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廢止許可之行政處分提起任何行政救濟程序,顯與有過失。㈢洪玉美僅為掛名負責人,未參與借牌行為,不應對林有利個人之違法行為負責。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認被告成立侵權行為,原告明知系爭遊戲發生漏洞,且被告向原告借用系爭遊戲帳號係為利用遊戲漏洞獲取道具,卻仍將帳號、密碼提供給被告,原告對系爭遊戲帳號遭永久鎖定之結果亦與有過失
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
㈣原告與有過失:⒈經查,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上開影像光碟,已如前述。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第217條(同民國88年04月21日;節錄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惟按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而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刑事責任之罪責。
二、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