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系爭住院期間均有住院必要性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見解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係真實存在,同時承認葉佐松先生確實提交新台幣叁佰萬元」等語,有被告提出之承諾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堪認被告就已交付原告本件借貸款項300萬元一事已盡舉證責任
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投資損失係稅捐債權之減項(即稅捐債權消滅或減縮之範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刑,於114年8月8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內容同法院前案紀錄表)作為佐證,堪認檢察官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已善盡舉證責任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次按同法第161條第1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原告就其申請未盡舉證責任在先,卻反指摘被告未盡調查義務、採證偏頗,本末倒置,顯不可採。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是按道交條例科處行政罰事件,依據上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固應先由行政機關就其業已履踐相關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人民應受處罰之客觀違反法令行為,負證明之責,惟原告就行政機關已為相當證明之前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