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㈡確認被告就拒絕協商所提出之理由,欠缺客觀統計資料及事實基礎,應負舉證責任。㈢命被告就退休後再僱用制度,與原告依法進行誠信協商。」
㈡確認被告就拒絕協商所提出之理由,欠缺客觀統計資料及事實基礎,應負舉證責任。㈢命被告就退休後再僱用制度,與原告依法進行誠信協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準此可知,原告起訴請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事件,除被告認諾之情形以外,均應由原告先就主張為真實,負舉證責任,嗣後始有被告應就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之可言
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查,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提供系爭郵局帳號及系爭電子支付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訛詐原告之情,為被告所否認,參照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此節負完全之舉證責任。
若大幅擴張不確定故意之射程範圍,減輕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甚至侵蝕證據裁判原則,將危害刑事訴訟之基石。
㈣債務人父親扶養費:債務人主張支出父親扶養費部分,應就其父親有受扶養必要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檢察官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自應為被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並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
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
㈡原告主張與被告間至少存在500萬元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即應就其與被告間有達成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應就「已盡告知義務」及「未為不實告知」負舉證責任。十一、被告蔡依芸係因訴訟之故,始能知悉上開事實;若非本件訴訟,被告詐欺意思表示得撤銷。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顏陳文吟行為當時意識不清一情,業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顏陳文吟當時意識不清」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揆諸前開說明,即應由被告就其有權占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檢察官顯然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檢察官既已盡其舉證責任,衡以被告先前所犯公共危險(酒駕)案件,與本案犯罪罪質均相同,足見其前案執行完畢後
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