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陳庭萱、邱姝瑄,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對伊為系爭承諾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原審未認該舉證責任分配有何顯失公平情事
原審未依上訴人聲請,訊問證人陳庭萱、邱姝瑄,核無違背法令情形;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對伊為系爭承諾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原審未認該舉證責任分配有何顯失公平情事
又心證已達於蓋然的心證時,在民事則可基於事實之蓋然性,多可符合真實之經驗,亦可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是在民事事件,解除舉證責任(按民事訴訟人當事人主張常伴隨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
本院審酌系爭漏水原因之舉證責任為上訴人,上訴人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1樓房屋內之壁癌係2樓房屋之污水排水管漏水或冷氣機滴水所致。
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㈢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之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受訴法院於具體個案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原則,以轉換舉證責任或降低證明度時,應視各該訴訟事件類型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
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事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而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準此,上訴人應就其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上訴人未能先舉證證明其主張事實為真,法院即應駁回其請求。
㈡經查,原告固主張有遭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思」詐欺而滙款之情事,惟被告爭執遭詐欺乙節,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遭詐欺之主張負舉證責任。
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主張其有權占有系爭房屋1樓,應由被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不能證明其係有權占有,應受敗訴之判決。
是民事訴訟如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為求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命負舉證責任之人提出證據,再由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證據評價判斷事
,上訴人應受此負擔拘束且同意履行該負擔,兩造就此並達成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始足以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五、本院之判斷:㈠㈡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該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明定。
惟上開規定並非課與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之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必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欲證明待證事項之證據為他造持有,而他造有將該證據滅失、隱匿或其他妨礙負舉證責任一方使用時
是除本票業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從而應由發票人就執票人未提示票據之主張負擔舉證責任者外,執票人於提示票據未獲付款時,自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證明其業經提示票
又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無合理之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其舉證責任,若雖經檢察官舉證,惟法院對被告究否犯罪仍存有合理懷疑時,
另按主張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即金錢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