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0號民事判決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訴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訴外人顏伯卿及顏郭素女向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購買鋼筋,為求節稅,要求再審被告跳開統一發票交再審原告報稅,再審原告不應負表見代理人責任等情
,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訴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訴外人顏伯卿及顏郭素女向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購買鋼筋,為求節稅,要求再審被告跳開統一發票交再審原告報稅,再審原告不應負表見代理人責任等情
三日展延借款止,歷來之借據、本票均蓋用系爭印鑑,上訴人未曾爭執,且上訴人亦提供系爭抵押物為賴雨務借款之擔保,足使被上訴人相信上訴人有授權賴雨務代為表示續任連帶保證人之行為,上訴人應依表見代理規定負授權人責任
又被上訴人亦未有以自己之行為表示授權,或知鉅富公司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之情形,則上訴人以表見代理法則抗辯鉅富公司係代理被上訴人出售系爭土地云云,亦不足採。
又陳濟岳係於七十八年間始經選任為伊公業管理人,於簽定系爭協議書時並無權代理或代表公業,尤無表見代理之可言等語,資為抗辯。
矧且,原告亦就丁○○偽造系爭變更申請書提出告訴,經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20613號偵查案件受理,本件要無成立表見代理之餘地,被告所為上開抗辯尚不足取。
攸關其曾否授與沈英豐代理權及其應否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而以廖女名義,書立申請書,申請行動電話,自足生損害於上開電信(訊)公司及丙○○,原判決認所為係牽連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而從重依後者論處其罪刑,要無不合,此與民法關於表見代理及委任契約之規定無涉
㈡又縱認上訴人並無同意本件最高額抵押權之設定,然上訴人既將印鑑、土地所有權狀等物交與乙○○保管使用,其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人之責任。
多次核算無誤,且均經褚定邦據此代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款,被上訴人難諉為不知,且被上訴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姑不論褚定邦是否有此簽認文書之權限,亦足成立民法第107條表見代理
,已構成表見代理已如前述,自毋庸由被上訴人再舉證證明上訴人知悉林瑪麗表示為其代理人。
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原告祭祀公業原管理人林水景於34年間死亡後,原告遲未選任管理人並任由派下員3大房輪流對外收取基地租金數十年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派下員亦無人異議,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
或有其他表見之事實,足使原告相信訴外人王美琳有代理權之情形,揆諸前揭之說明,自不得僅因被告於收受系爭附卡後,未為主動向被上訴人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遽認本件符合表見代理之情形
或財力之重要文件,外人殊難取得,被告與紀某又係夫妻關係,則被告事前同意紀某為之代辦信用卡,並連袂簽帳消費使用,即在情理之屬,被告至少亦應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意旨對伊銀行負授權人之責任
被上訴人既未授權蔡崇文預收貨款及以該等較低之價格販售合板予上訴人,又否認有表見代理之事實,上訴人自應先就此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之,被上訴人自無須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之問題,原判決認係表見代理云云,與事實不符。
,並無授權其代訂契約,是前開授權即使為真正,依授權書之內容,龍馳公司亦無代理良茂公司訂立系爭租約之權限,自無代理或表見代理法律關係之適用
㈡本件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因信任乙○○為有權代理之善意第三人,猶可向本人即告訴人主張受善意保護(例如基於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第170條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在刑事法律關係方面
是被告公司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是被告公司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