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則」之適用,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則」之適用,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
3.政治性言論並非免責特權,言論自由亦有其界限: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表意自由),尤人民政治性言論具有促進公眾思辯討論之價值,應享有最高程度之保障,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於多號解釋一再闡釋
至於該條立法理由認公職威嚴亦為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的法益,此項立法目的顯然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應屬違憲。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倘非在毫無任何客觀事證之基礎下,即去脈絡化、無端地為攻擊性言論,而係希冀透過公開言論,讓社會大眾就交易糾紛加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而在言論自由之審查框架內,發言者係基於何種理由而發表言論、其言論內容於發言之時、空下,是否具有一定之社會公益性等情狀,均屬判斷言論自由之合理框架之重要因子,在認定發言者之言論
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此經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宣示甚明。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
又具體特定被評論者之身分,係個人評論他人行為之基本前提,如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動輒受法律限制不得以姓名、外觀之特徵特定被評論者為何人,則言論根本無從聚焦,顯屬言論自由之重大侵害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刑法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觀上開「外在醜沒關係內在也醜就真的沒救了」、「比鬼還恐怖(長相)」等文字,尚屬個人對於相貌美醜之個人意見評價,為言論自由之範疇
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障目的,俾避免公然侮辱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使民眾動輒得咎,失去對他人所為進行適當評價之空間,進而損及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內涵。
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予適度限縮,俾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
又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刑法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觀上開「外在醜沒關係內在也醜就真的沒救了」、「比鬼還恐怖(長相)」等文字,尚屬個人對於相貌美醜之個人意見評價,為言論自由之範疇
又判斷行求、交付賄賂罪之成立與否時,亦應考量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
又評價不僅常屬言人人殊之價值判斷,也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