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000巷00號之1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緣周育緯與盧俞辰因車禍事件有金錢糾紛
000巷00號之1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緣周育緯與盧俞辰因車禍事件有金錢糾紛
原告經車禍左側肱骨頸粉碎性骨折後,『致原告之活動力及肌力下降,對於原告駕駛交通工具及工作效率,產生嚴重減損,無法回到正常接案量及工作收入』,該工作收入減損,自應
被告方雅馨即鼎益工程行則以:被告張瑋祥是工程行外包師傅的學徒,不是伊的員工,當天被告張瑋祥與師傅去裝機回來,被告張瑋祥趁該名師傅不注意時拿走鑰匙將肇事車輛開走,伊不知道有發生車禍
之肇事責任歸屬不明等語,然被告於使用肇事車輛中,與訴外人潘妮所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乙節,已如前述,則依上述規定,推定被告有過失責任,被告須舉證證明其就此次車禍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以避免防止之
133-161頁),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案發時從事鐵工、日收入約新臺幣1800元、未婚、無人需扶養、曾經因車禍
⒊再依,⑴「車禍造成之右膝十字韌帶撕裂之病程,依每位病人之嚴重程度及恢復能力不同,不一定事件發生當下就會被發現,故並不是病人一受傷就會立刻就醫」固有台中榮總114年5
說有一個女性健保基金的活動可以參加,所以邀我加入暱稱「張珮雯」、「陳惠麗」為好友,「張珮雯」提供網址讓我填資料,填完後又說資料有誤,要我寄出金融卡以核對資料,之後「陳惠麗」突然說處理人員發生車禍
FB粉絲專頁截圖為憑(下稱系爭FB截圖,見本院卷第251頁),參諸證人邱筠庭證稱:伊與原告一起經營餐廳,伊負責內、外場工作,主廚就是原告,有請1個會計,餐廳從原告發生車禍之日起就沒有營業
另林則僑過往之職業功能不佳,其最近1份工作為送冰塊司機,工作時間為1年半,然工作期間常恍神或注意力不集中而出車禍,目前亦因車禍在家休養中。
另林則僑過往之職業功能不佳,其最近1份工作為送冰塊司機,工作時間為1年半,然工作期間常恍神或注意力不集中而出車禍,目前亦因車禍在家休養中。
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
本件原告於車禍發生後,已各領取40萬元,為原告所自承,即應自原告前述請求之數額中扣除,於扣除後,原告吳黃麗春所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0萬元、原告吳正中所得向被告請求
車上李銘維只有說要載我去汽車旅館,在車上沒有發生事情;到汽車旅館之後,李銘維告訴我說跟我在同一個線上做的車手領錢把錢拿走,找不到人,只有找到我,並叫我找親友還錢,他要我跟父母說我出車禍
本案事故之發生,既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所致,則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自具有因果關係,又被告自始知悉本件車禍之發生,猶駕車離去,其主觀上自有肇事逃逸之故意無疑,故被告上開罪嫌均已堪認定
然考量本罪主要目的是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而酌以告訴人鄭娟萍本案所受傷勢為右側小腿擦傷、左側小腿擦傷等傷害,而告訴人鄭娟萍於車禍後尚能自行報警處理並就醫
茲分述如下:㈠本件車禍事故肇事責任部分⒈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
然考量本罪主要目的是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而酌以告訴人鄭娟萍本案所受傷勢為右側小腿擦傷、左側小腿擦傷等傷害,而告訴人鄭娟萍於車禍後尚能自行報警處理並就醫
至被上訴人於現場雖未陳稱其胸口挫傷,然甫發生車禍當下,不具備醫療專業之一般人本難自行當場檢查全身上下之傷勢,況有挫傷者多有在事故發生後因持續內出血,經過一段時間後方浮現較明顯之傷痕或瘀傷之情
⒉查證人A03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我因為車禍受傷,肩膀劇痛,晚上睡不著,我和A07聊到這部分,A07說他有大麻可以提供,讓我減緩疼痛,因為大麻的價格是浮動的,單價多少
從車禍前到車禍後發生的這段期間,告訴人黃秀花沒有出現類似認不得路或找不到東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