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思妤即林奷楹被告楊騫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思妤即林奷楹被告楊騫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詎被告於110年5月起,即未再支付利息,遂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定30日之相當期限,催告被告返還借款,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㈡原告雖主張附表編號1-3、5-7款項為其贈與給被告云云,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係主張兩造間就附表編號1-3、5-7款項成立借貸關係,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年度司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代理人王瑞彰相對人李展源即鑨源工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瑞倉相對人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佳芳相對人邱昭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310號聲請人楊子豪訴訟代理人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巫家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嚴翊榛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
⑶又被告與原告未就返還借款定期限,依上開規定原告得隨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5,500元而原告亦於113年6月11日與被告私訊LINE對話內催告被告返還借款,否則將提起訴訟,然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675號原告劉妤宣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芮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桃補字第509號原告方德背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蔣紀綱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俊林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4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莊正暐被告王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193號原告曾奕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若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830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債務人吳弦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
,借款於111年9月24日已屆清償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徐翊庭返還借款66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補字第169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進淵訴訟代理人蘇龍昇上列原告與被告史孟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蔡承昀被告黃婕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補字第1290號原告施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毓純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補字第1679號原告許智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馬補字第54號原告李崗斌被告張安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2889號原告陳冠延被告莊明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285號原告陳憲法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柳正信、欉家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