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原告黃雅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05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258號原告黃雅苓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705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873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仁埈訴訟代理人戴士強被告謝忻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於事實審表明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並未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上陳述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原審審判長自無曉諭其補充他項法律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小字第2634號原告陳進賢被告陳戊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20樓法定代理人張財育住同上代理人葉庭歡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蓮緗即劉育伶即劉連香間返還借款強制執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足,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桃補字第4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吳永財被告黃朝岐(即黃彰相之繼承人)黃佩瑜(即黃彰相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孫宏譯王柏茹被告吳定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35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林純瀅被告魏源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睿明訴訟代理人李奎樺被告鄭朝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柏茹葉雲仁被告李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2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游豐維被告謝佩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基簡字第52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曹為實訴訟代理人李侑如被告張馨云上列當事人114年度基簡字第529號返還借款事件
43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孫宏譯訴訟代理人葉雲仁被告曾國閔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張毓麟被告李修穎李彥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洪衣婷黃家洋被告劉杰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潮簡字第304號原告陳沛吟被告張氏玉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
114年度北簡字第283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陳勇全被告林孟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證信函暨回執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而以之計算至被告於114年3月4日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止,原告之催告顯已逾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故原告以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被告黃永勝(即毛雪美之繼承人)黃永輝(即毛雪美之繼承人)黃永戎(即毛雪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