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壢小字第37號原告林繼強被告陳怡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壢小字第37號原告林繼強被告陳怡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
訴訟代理人許智凱被告嘉禾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顧承翔被告顧嘉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曾譯賢被告施子淳即彩羽生活美妍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969號原告褚鳳珠被告陳民紋訴訟代理人蘇明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傅日紅被上訴人張靜美訴訟代理人陳依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
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強制執行費用),為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明確(卷第13頁),而原告主張其已支出7萬元委請律師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情
劉晉福訴訟代理人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王聖凱律師被告劉上琪劉于靖劉上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下同)5萬元及10萬元,惟經被上訴人多次催討,甚且以律師函催請上訴人於112年11月30日前返還,上訴人迄今仍未返還,被上訴人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借款
㈡郭順鐘與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判決郭順鐘尚有積欠原告830萬元確定。
經查:⒈、就原告請求返還借款本金部分,被告固抗辯該請求權罹於時效云云,惟查,兩造既不爭執蘇嘉松就系爭債權最後一次還款為105年2月18日(見本院卷第131頁),並有原告所提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63號114年7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梁秋香被告劉瑞玲陳昌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何順隆返還借款106,500元部分,自屬有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76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
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表達請求其返還借款之意,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月15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可參(見調解卷第57頁),足證被告已收到原告催告返還借款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相對人盛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湄相對人鄭竹樹鍾家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50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被告陳昱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9號原告謝金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弘、陳鄯任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5號原告陳金章上列原告與被告覃麗麗、潘秋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315號原告阮昱翎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山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1247號原告許倖瑄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善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