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補字第530號原告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三桂訴訟代理人林家冠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佩璋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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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小字第816號原告夏鋼毅被告林柏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61號上訴人由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忠憲被上訴人李其員訴訟代理人王邵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又李朝聖於110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並已交付借款,原告並已於111年2月8日向李朝聖催告返還款項,卻仍未返還借款,則李朝聖應返還原告共計63萬元,然其於1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季弘陳麗如上列上訴人與彭秀芬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0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債務人謝翰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王彥力被告陳姿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中小字第209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訴訟代理人王志堯被告陳芃霏即陳堉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210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徐敬堯被告李譿心即陳翰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667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廷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施振煌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114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蘇尤如被告傅子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原告周瓊珠被告丁耕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被告丁竺原即丁箕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89號原告許文德被告謝桂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為此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給付遲延利息。
謝佩容被告國榐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瑀辰(原名洪硯稜)被告錢麗惠洪鴻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二、被告辯稱:㈠原告雖主張被告及曾泰誠於111年間共同向其借款,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455萬元云云,然原告就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次數、日期及借款數額均未分別具體表明
人法定代理人朱勝惠聲請人李正仁李正達李正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宇軒、陳韻如、陳志賢間請求返還借款
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被告李昇翰即陳秀蓮繼承人林明哲即陳秀蓮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中簡字第17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林建宏被告馬志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何建慶被告王松柏陳宛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