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4653號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65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訴訟代理人王彥勳被告陳佳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65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訴訟代理人王彥勳被告陳佳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457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訴訟代理人林怡靜被告許瑞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蘇尤如被告周宗岳蔡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告蘇泓文訴訟代理人李翰承律師吳羿璋律師林宥任律師被告蔡明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簽收單、授信約定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單、電腦帳、放款利率表、催告通知函等件影本為憑,可認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
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謝守賢律師陳奕均被告鄭文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四、經查,相對人與異議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案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何建慶被告山市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楷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3670號原告林裕祥被告鄭凱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連瑤姿被告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宇男被告陳文華柯副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告彭淑存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金、王俊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簡字第756號原告温智樺被告張祐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店小字第810號原告朱林書豪被告林英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王金樹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文松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4號聲請人徐煒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珊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曾鳯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明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556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上列原告與被告秦續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2387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明良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泓諭發支付命令,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