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原告梁弘珉被告黃亞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小字第2127號原告梁弘珉被告黃亞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650號原告陳秀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然本件返還借款請求權,係繼承自林永泉對被告周克華之債權,為公同共有債權,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依原告所提林永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住同上送達代收人許智淵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斌等四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1821號上訴人陳國文被上訴人肖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
原告黃枝成訴訟代理人李斌律師張安增律師被告萬泰祥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佩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基簡字第64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被告林進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柏茹王盈之被告吳品澤(原名吳睿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王盈之被告鄭巧彗(原名鄭稜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4434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余成里被告杜得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4433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鍾文瑞余成里被告鄭百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期前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66,951元。
年度北簡字第435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訴訟代理人李境軒被告黃佳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114年度北簡字第43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蘇志成被告林志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丁宏緯返還不當得利2,000,000元;被告黃程榆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請被告黃程榆返還借款
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劉井齡訴訟代理人潘仲文律師何宛屏律師被告林紫鈺訴訟代理人鄭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從而,上訴人與林培聖間既未有借貸契約,即無借款債務存在,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繼承林培聖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借款,即屬無據。
相對人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孝賢相對人鄭淑玉杜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虎簡字第166號原告鍾家宜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憲紘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告張全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岳、盧宜君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