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1│2│├─────┼───────────┼───────────┤│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1│2│├─────┼───────────┼───────────┤│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為原告主張之系爭事故之肇事者,被告所駕車號00-0000自小貨車亦非系爭事故之肇事車輛,而原告指述被告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刑責部分,業經臺灣
,騎乘甲車行經上開事故地點,與騎乘乙車之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之後即駕車駛離現場,並未對告訴人採取必要救護措施,亦未報警處理等情,然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三、綜上所述,被告廖忠勇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經查:(一)異議人前於民國102年2月間,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2年偵字第16923號提起公訴,因雙方和解撤回告訴,本院以
│以下空白│├────────┼──────────┼──────────┼──────────┤│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另其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判斷力相較於發病前已經有明顯減退,且面對稍微複雜之情境,其情緒不穩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肇事情狀、及後尚停車有聞問告訴人二人之情況等情形綜合判斷,認被告為前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少年陳宏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經警函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因所犯槍砲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恐遭警方查緝,遂未依規定接受路檢,逕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開路檢站,行駛至環中東路、旱溪西路與六順路交岔路口,右轉環中東路上六順橋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上開㈣至㈩、案件所示竊盜(1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恐嚇案件部分之數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73號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1年7月確定;
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未坦承犯行,然其事後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就全部犯罪事實(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坦承不諱,表示認罪,頗具悔意,且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復有上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未駕車肇事並逃逸,而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實係其友人曾中全所為,竟仍為隱避曾中全所涉前揭犯行而頂替之,誤導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
二、茲查,被告詹崴棋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31日宣判,惟因本案被告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
況被害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被告匯款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4萬元,被害人並撤回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告訴,此有被害人親簽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足徵被告騎車與被害人發生碰撞過程及肇事情節尚非嚴重
惟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未撞到倪世睿,是警察打電話給我,我到派出所才知道發生車禍,我沒有過失也沒有肇事逃逸云云。
又原審已審酌被告前有駕駛自用小客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又其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騎車上路;且政府機關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
又被告前因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公共危險(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分許,我確實有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行經忠誠路2段與德行東路口,並左轉德行東路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