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主張其等之被繼承人紀林桂美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可稽(交附民卷頁11);而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判
本件原告主張其等之被繼承人紀林桂美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受有系爭傷害,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可稽(交附民卷頁11);而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判
㈡被告江琨棋上開過失傷害原告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42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江琨棋犯過失傷害罪在案。
不慎追撞由鐘適陽所駕駛並搭載黃智榮、林佳佳及羅世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翻覆,再遭尤慧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撞擊而發生交通事故(過失傷害部分
2同案被告蘇于昕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為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之實際行為人之事實。3證人吳靜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發生車禍事故並致傷之事實。
嗣於115年5月24日20時40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與橋新環路時,撞擊前方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警據報到場,當場扣得安非他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騎車且未保持適當行車安全距離,遂追撞前方由楊詠婷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楊詠婷受有背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查本件原告未提出手機、安全帽係於何時購入之相關資料,及迄於113年11月13日被告為過失傷害之侵權行為時,該物品既非新品,自應計算折舊。
沿村西巷欲右轉無名路往東方向行駛至此,林育正見狀緊急煞車自摔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手肘、手腕挫傷、右側手部、膝部、右腳第二趾擦傷、右側膝部、踝部挫傷等傷害(陳長庚過失傷害部分
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0月6日;㈡又因毒品、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㈢再因詐欺、竊盜、過失傷害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小客車),違規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經新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板橋分隊警員游丞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之拖吊車司機郭韋震(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上同向在前,由江育婷騎乘之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江育婷因此受有雙小腿擦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罪嫌
查原告主張被告前揭過失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勢等情,業經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刑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刑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並因其飲用酒類致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曾新智駕駛自用小客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車禍,並致曾新智受有左膝、左手、頭部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年度偵字第31745號被告黃正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正杰(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嗣於同日晚間7時8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000號前,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不慎與朱雅芬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㈡本案被告無自首情事,故無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依過失傷害論罪,處拘役50日,113年度簡字第2554號。
日下午3時22分,行經桃園巿大溪區復興路346之3號附近時,與黃移見駕駛並搭載闕蓮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黃移見、闕蓮瑞均受有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
查徐○鈞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如上,且其經本院113年度少調字第1184號宣示筆錄認定觸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法律,亦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被告上開過失駕車行為,涉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經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329號判決有罪確定。